Q&A
联系我们
北京博力康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
电话:+86-10-8737-7858
传真:+86-10-8767-6595
E-MAIL:jennyyang@bjboardingcard.com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瑞安大厦1123室
Q&A 您的位置 > 首页 > Q&A
Question
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内容
Answer
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
(一)分类和标签信息
(二)物理、化学性质
(三)主要用途
(四)危险特性
(五)储存、使用、运输的安全要求
(六)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。
     对同一企业生产、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,不进行重复登记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、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、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,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。
 
Question
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
Answer
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新目录)》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重点管理对象,需要进行登记。混合物以及未收录到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新目录)》的化学品,进行危害分类鉴定后,如符合危险化学品的也需要按照法规进行登记。
l  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新目录)》的危险化学品
l  危险特性不明确,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
1. 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组分,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;
2. 未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,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;
3.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,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,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。
4. 已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化学品,发现有新的危险性。
Question
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
Answer
 2012年8月生效的修正版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(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53号令)》,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(中国国内)或进口企业(中国国内),应当在首次生产或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。
Question
化学品的定和判定基准
Answer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591号令)指出,危险化学品是指具
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
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 
国务院591号令中所涉及的重要文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新目录)》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。《危险化学品名录(2002版)》(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)、《剧毒化学品目录(2002年版)》(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)同时予以废止。
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新目录)》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,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。